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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8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18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10035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8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相對人甲○○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本訴裁判費 15,553元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第二審本訴裁判費 23,329元合 計 39,412元說明:第一、二審本訴部分訴訟費用合計為39,412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19,706元,扣除相對人甲○○已支付之第一審證人旅費530元,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9,17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8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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