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19號
- 抗告人
- 即第三人
-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19號損害賠償卷宗,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19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19號損害賠償卷宗,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