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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7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79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6年度訴字第507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㈠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㈡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7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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