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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40號

確認通行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40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告
卯○○
被告
子○○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被告
巳○○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庚○○
被告
癸○○
被告
寅○
被告
申○○
被告
未○○
被告
天○○
被告
地○○
被告
戌○○
被告
酉○○
被告
亥○○
被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午○○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宇○○
被告
丑○○○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4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