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零柒元,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