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23號
- 上訴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2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而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四之責任期間十二至十四所載『本院認定此區間有權受償之授權人』如『本院認應負2 分之1 比例賠償之賠償額』,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該應給付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890 萬7285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890 萬7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