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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請求之利息與違約金之利率。

二、債權讓與相關文件資料。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