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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21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恆伸照相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錦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百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百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住居於台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13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