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8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83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