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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44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44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案號:97年度裁全字第917號及第1547 號),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44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