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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11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福順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1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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