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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5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54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翁慧玲等間因酌給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5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