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處分不動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5 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