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監護人提出財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監護人提出財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