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家訴字第2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家訴字第2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