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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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