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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號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貳佰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肆萬零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