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即
- 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劉筑芸與翁佳琪)一個月內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最近之原本(報表編號:PLR2)。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
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六、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