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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心如、唐雅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億3977萬6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徵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