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心如、唐雅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億3977萬6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徵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