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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9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0922號

聲請人
開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上琦資訊有限公司、乙○○、甲○○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到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提示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上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92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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