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343號
- 上訴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間給付票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343號第二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並未繳納上訴費並委請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及載明上訴理由。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
人並應補具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暨補正原法院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