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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9號

給付施工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9號

原告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施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4,750 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5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施工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