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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丁蓓蓓黃明發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11號

抗告人
己○

      庚○

      丙○○

      乙○○

      戊○○

      丁○○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看守所間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O一一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