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58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被告
- 卜樂視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乙 ○
- 被告
-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甲○○
- 被告
- 太平洋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甲○○
- 被告
-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