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3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源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裁定中關於「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