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2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
- 被上訴人
- 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