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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4號

改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4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代理人
被繼承人 乙○○
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趙壁芝(女、生前住臺北市○○○路○段27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 號)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選任丁福慶律師、劉哲瑋會計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改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