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64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景星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51巷1號5樓)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市○○路○段174巷2號,於民國80年12月1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徐景星律師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