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1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樓之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甲○○○○○○○○○○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