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小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7年度家小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小字第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7年度家小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