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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小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小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7年度家小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小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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