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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18號

處分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1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處分不動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5 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1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處分不動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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