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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請求命監護人提出財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監護人提出財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命監護人提出財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