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甲○○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 月26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 月26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