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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給付扶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原告
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 月26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莉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