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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96號

聲請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聲請人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中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大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255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18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2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未上訴確定,另同案被告東誠營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經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該部分之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本件聲請人所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僅限於其對相對人勝訴確定部分,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45,608元,由聲請人預納。準此,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為345,60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9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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