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己○○
- 原告
- 甲○○
- 原告
- 戊○○
- 原告
- 辛○○
- 原告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毛國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6,048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617,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5, 85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456,048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9,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潘惠梅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