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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己○○
原告
甲○○
原告
戊○○
原告
辛○○
原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6,048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617,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5, 85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456,048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9,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潘惠梅                                                                         E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