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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0號

原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被告
日商寬氏股份有限公司(QUASAR SYSTEM INC.)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人 , K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告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七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三0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日商寬氏股份有限公司(QUASAR SYSTEM INC.)、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72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徐七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5年度智字第40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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