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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97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劉筑芸與翁佳琪)一個月內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最近之原本(報表編號:PLR2)。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
    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六、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