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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給付福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丁蓓蓓管靜怡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聲請人即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給付福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事事件,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福利金,係以上訴人是否已依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公司)之退休辦法辦理退休,為前提要件。上訴人已另對國票公司提起本院96年度重勞訴第16號民事事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案號為97年度重勞上字第6 號,下稱另訴),請求國票公司依其退休辦法給付上訴人退休金。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給付退休金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式即毋庸停止。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福利金,係以上訴人已否依國票公司退休辦法辦理退休,為先決問題;上訴人所提另訴,係請求國票公司給付退休金,亦以上訴人已否依國票公司退休辦法辦理退休為先決問題,此觀上訴人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勞上字第6 號判決所載可明。惟本件與上訴人所提之另訴間,雖有同一先決問題,但該另訴所判斷之法律關係,乃上訴人退休金請求權是否存在。無論其判斷結果如何,均不影響本件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福利金之判斷。申言之,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福利金請求權是否存在,並不以上訴人對於國票公司有無退休金請求權為前提要件。且本件與上開另訴雖有同一先決問題,然該先決問題之認定,本院非不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判斷,不受上開另訴所認定事實之拘束。是本件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福利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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