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坤典陳婷玉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343號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間給付票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343號第二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並未繳納上訴費並委請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及載明上訴理由。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

人並應補具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暨補正原法院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4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