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396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拋棄繼承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及丁○○之印鑑證明,該裁定業於97年10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依卷內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丙○○之親屬關係及是否為合法之繼承人,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