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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396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396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拋棄繼承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及丁○○之印鑑證明,該裁定業於97年10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依卷內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丙○○之親屬關係及是否為合法之繼承人,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39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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