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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3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53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上二人監護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監護人丙○○○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3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