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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8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柒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 拾萬柒仟零捌拾參元備註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上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75,844元(訴訟標的金額以7,556,164元計算)已由聲請人預納。則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569元(計算式:455,244÷7,556,164×75,844=4,569),是就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94%之訴訟費用為4,295元(計算式:4,569×0.94=4,295),相對人應負擔6%之訴訟費用為274元(計算式:4,569×0.06=274)。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71,275元(計算式:75,844-4,569=71,275),是就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即71,27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上開第二審訴訟費用共107,083元,已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負擔107,083元。

備註三:第一審反訴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於該審級繳納,故不予列入。

合 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計算式:274+71,275+10,083=178,63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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