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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67號

聲請人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智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影印費三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67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至聲請人支付之鑑定費用15萬元為必要費用,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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