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67號
- 聲請人
- 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智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影印費三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67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至聲請人支付之鑑定費用15萬元為必要費用,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