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0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戊○○

      丁○○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經本院87年度重訴字第296 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字第376 號、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0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226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1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二審裁判費 715,854 元 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67,084,000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263 元,聲請人嗣減縮為新臺幣47,723,542元,折合銀元15,907,848 元 ,減縮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238,618 元,折合新臺幣715,854 元,扣除減縮部分,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應以新臺幣715,854 元列計。

第二審送達郵費 1,938元 578+680+680=1,938第二審鑑定費 61,500元 31,500+30,000=61,500第三審裁判費 715,853元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7,723,542元,折合銀元15,907,848 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銀元238,618 元,折合新臺幣715,854 元,聲請人繳納新臺幣715,853 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三審裁判費應以新臺幣715,853元列計。

第三審送達郵費 340元第三審律師酬金 90,000元─────────────────────────────合 計 1,585,48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