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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薛中興許純芳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13號

抗告人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1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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