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11號
- 抗告人
- 己○
庚○
丙○○
乙○○
戊○○
丁○○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看守所間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O一一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11號
庚○
丙○○
乙○○
戊○○
丁○○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看守所間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O一一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