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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64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64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景星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51巷1號5樓)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市○○路○段174巷2號,於民國80年12月1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徐景星律師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6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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