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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請人
創世紀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以96年度催字第335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6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丞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6年2月10日 │ 147,000元 │ ON0000000 │ ││ │司 黎維龔 │孝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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