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6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6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壹萬伍仟柒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固為民法第323 條前段所明定。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行處強制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違約金之抵充順序係在本金之後,顯見系爭分配表中之不足額新臺幣(下同)14,462,728元,已包含違約金1,147,028 元,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約金復請求違約金、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68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