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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105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05號

聲請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提出相對人甲○○、乙○○、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10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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